| 主教教师:吴建斌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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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依法予以解决,中国成功入世以来,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关系愈加复杂,经济纠纷不断增加,实践也呼唤人们依法办事。MBA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一批实际管理和经济工作者,而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否则,就会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实践。本课程作为MBA课程中的唯一法学课程,将与您共同研究和探讨中国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您理解和掌握中国经济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处理常见经济纠纷的技巧和办法。
本课程除探讨中国经济法律制度历史、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之外,侧重于商事主体即包括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种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政策法律制度;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制度等内容。
4、授课形式和研究要求
讲授方式尽可能理论联系实际,发挥主讲教师为执业律师的优势,结合案例,随时组织课堂讨论,针对特定的法律制度,理清立法现状和基本理论的脉络,着重培养和提高您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教师指定,完成一至两个经济纠纷案例分析的作业
5、课程内容
第一讲 中国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一、中国经济法律制度法理学分析
二、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三、中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体系
四、中国的经济司法制度
五、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对策
第二讲 中国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国企业分类和企业立法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中国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讲 中国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论
二、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的资本
四、公司的机关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和盈余分配
六、公司的其他问题
第四讲 中国合同法律制度
一、概论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担保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七、合同的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担保
第五讲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
二、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三、中国的汇票、支票和本票制度
四、中国涉 外 票 据的法 律 适 用
五、中国票据法制的缺陷及改进对策
第六讲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中国著作权法
三、中国专利法
四、中国商标法
第七讲 中国竞争政策法律制度
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竞争政策理念的转变
二、中国竞争政策法律制度的构成
三、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中国的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法律制度
五、中国竞争政策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八讲 中国证券期货法律制度
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
二、中国证券法
三、中国期货法
四、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
第九讲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依据
二、中国对外贸易体制
三、中国进出口货物配额和许可制度
四、中国进出口货物反倾销制度
五、中国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
六、中国关税制度
七、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八、中国外汇管理制度
第十讲 税收法律制度
一、中国主要税种和税收法律
二、中国的流转税
三、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讲 中国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制度
一、经济纠纷处理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二、中国仲裁制度和仲裁体系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四、中国经济诉讼管辖
五、中国经济诉讼程序
六、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七、中国的经济诉讼策略
附:案例
经济案例
01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案
1993年2月6日,两被告签约联合经营某综合商店。合同规定:被告一投资15万元,派5人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二投资10万元,派3人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按6∶4的比例分成。联营期限为5年。1993年3月20日,该商店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1994年10月2日,本案原告与某综合商店订立了一份儿童用品的购销合同。签约后,原告将货款如约汇入综合商店的帐户。综合商店收到货款后,未能按约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予退款。1994年末,综合商店停业,两被告分别抽回资金和人员。1995年2月,原告先后要求两被告予以退款,均遭拒绝,遂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属合伙型联营企业。原告索要的货款是两被告的联营债务,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判决两被告分别以60%、40%的比例清偿原告的预付款及其利息。问:
(1)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是否仅限于自然人?
(2)合伙形式通常有哪些,中国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3)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财产责任?
(4)合伙企业的非业务执行人具有哪些权利?
(5)如何界定合伙企业的产权关系?
02“儿子”状告“老子”侵权案
被告是南京市房产局下设的国有企业,随着业务的发展,1990年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设立被告。始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后陆续增加到500万元。在市房产局的企业设立批文中明确:原告为被告的下属二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被告负责人事安排调配,报市房产局备案。随后,被告以其所属建筑装潢部为基础,迅速抽调精兵强将组建成立原告并任命了总经理。因建筑装潢业市场广阔,原告的几任总经理也经营有方,业务蒸蒸日上。但是,到了1995年,被告发现原告的总经理王某故意在职工中散布对被告的不满情绪,甚至利用其与被告上级主管部门市房产局个别领导的私人关系,试图摆脱被告的领导和控制,另外,经营状况也日渐恶化,于是经集体讨论,当机立断,发文免去王某的总经理职务。王某利用其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一方面组织职工代表签名不同意任免决定,一方面找被告上级主管部门的个别领导向被告施加压力,一方面又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被告的任免决定没有征求原告职工代表的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职工民主管理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任免决定无效,恢复王某的总经理职务。被告辩称:原告是其单独出资组建的下属企业,被告理当享有全部权益,也有权任免总经理,这是市房产局关于组建原告的批文所明确规定的;原告的历任总经理均由被告任免,现任经理王某也是被告任命的,当然也有权解任;原告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一是因为该条款所规定的是政府主管部门任免企业厂长、经理的义务,而被告是企业;二是法院将本案作为经济纠纷案件而非行政案件审理,排除对该条款的适用。法院采纳被告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问:
(1)中国国有企业过去的名称是什么?
(2)厂长经理的产生方式有哪两种?
(3)非公司企业的二级法人相当于公司法上的哪类公司?
(4)企业对下属企业的人事任免权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的依据有什么不同?
(5)“企业的民主管理权”是否属于经营权的范畴?
03外资企业内部控制权争夺案
原 告 A 和被告 B 以及案外人 C ,分别是大陆、台湾、香港三地自然人在美国设立的企业,三方约定按4:3: 3的比例出资100万美元,委托
A 到中国大陆投资举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章程规定 A 派人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B 派人任总经理,新公司由 B
的代表常任管理, A 在美国负责产品经销业务。后 A 和 B 之间产生矛盾,A 试图通过董事会撤掉 B 的代表的总经理职务,B
与 C 联手反对,A 起诉到法院要求接管公司,历经 1 年终被驳回。随后切断外销渠道,使外资企业陷于瘫痪的方式夺回控制权,B
与 C 相继退出。问:
(1)本案A 、 B 、 C 之间是什么关系?
(2)本案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3)原告控制企业或者减少损失的良策何在?
04萨 洛 蒙 诉 萨 洛 蒙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公 司 人 格 独 立 案
英 国 制 靴 匠 萨 洛 蒙 于 1892年将 其 靴 店 改 组 注 册 为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该 公 司 的 资 产 全 部 折 为 股 本 ,萨 洛 蒙 本 人 持 股 2 0001 镑 ,其 妻 子、女 儿
和 4 个 儿 子 各 持 股 1 镑 ,总 计 20007 镑 ,另 向 萨 洛 蒙 发 行 抵 押 担 保 公 司 债
10000 镑。 后 该 公 司 因 经 营 失 败 而 清 理, 公 司 总 资 产 仅 值 6 0 0 0 镑,而 对
其 他 债 权 人 的 负 债 就 高 达 7 0 0 0 镑。 该 案 历经数审,均判决公司资产全部清偿给其他债权人,萨洛蒙不服,上诉至英国上
议 院 , 最 后 由 上 议 院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从 法 律 上 讲, 该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后, 即 具
有 独 立 于 萨 洛 蒙 的 主 体 资 格,而 萨 洛 蒙 既 是 公 司 股 东, 又 是 附 担 保 公 司 债 的
债 权 人, 他 应 优 先 于 其 他 债 权 人 而 受到清偿。其他债权人 因 此 而 分 文 未 得。问:
(1)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对股东有何意义?
(2)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对债权人有何影响?
(3)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在公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05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时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案
1993年初,全国房地产热一浪高过一浪,南京市场上建筑用钢材十分紧俏。原告得知被告可供应大批俄罗斯产钢材,价格十分便宜,而且,被告是北京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财产实力雄厚,背景非同一般,遂经人介绍,大胆与其签订购买俄罗斯产钢材的购销合同,总价款1000多万元人民币。不久,原告从银行取得贷款,将货款1000万元如数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但被告届期无法提供约定的钢材,也不能退还货款。原来,被告是和东北的一家公司签约购买钢材后转售给原告的,而东北的公司收到被告汇去的货款后,其经办人携款逃匿,公司处于瘫痪状态。被告被骗的货款几乎不可能收回。
原告与众多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眼看就要届履行期,银行巨额贷款的期限也将临近。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总计1600万元。被告辩称没有履行合同确是事实,但自身也是受害者,目前企业经营状况极其困难,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货款,原告与其在法庭上花费无谓的时间和精力,还不如同被告一起到东北去,设法追讨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企业间的购销关系如何,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据法院查明,被告在设立时,其核准登记的注册资金虽有1200万元人民币,但是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实际出资到位的只有100万,被告又没有其他的投资人。本案被告败诉,应向原告偿付1600万元人民币,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在注册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问:
(1)本案中称为公司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2)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有何不同?
(3)本案中的连带责任是否与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相同?
(4)投资人在其他什么情况下也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应怎样弄清交易对手的资信?
06公 司 诉 股 东 填 补 实 物 出 资 不 足 纠 纷 案
原 告 X ,是 由被告A和另3家有限责任公司B、C、D通 过 制 定 章 程 设 立 X 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资
本 1 0 0 0 万 元。 各 股 东 均 采 取 实 物 出 资。 A 占 4 0 % ,其 中 有 一 辆 小 汽 车
作 价 1 8 万 元 ,各 个 股 东 分 别 将 用 于 出 资 的 实 物 凭 证 交 验 资 机 构 验 证,验 资
机 构 出 具 了 正 式 的 验 资 报 告。X 经 登 记 成 立, 领 取 了 公 司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原 告 公 司 成 立 后, 被 告 即 将 经 验 资 的 牌 号 为 苏 A -3 0 5 2 3 的 小 汽 车
交 付 原 告 使 用, 原 告 多 次 催 促 被 告 协 助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被 告 以 种 种 借
口 推 诿 拖 延。某 日, 原 告 发 现 该 车 丢 失, 以 为 被 盗 而 报 警, 后 来 才 得 知 是 被 告
派 人 擅 自 将 该 车 开 走 并 转 移 藏 匿。 原 告 旋 即 与 被 告 交 涉, 要 求 其 返 还 车 辆,
被 告 未 予 理 睬。 无 奈 之 下, 原 告 诉 诸 法 院。 原 告 先 后 替 换 3 次 律 师, 3 次 变
更 诉 讼 请 求,均 未 能 胜 诉, 原告依次主张被告违约、 侵 权和 违 反 公 司 章 程。问:
(1)作为正反两方的律师,如何陈述各自的理由?
(2)中国公司登记制度上的实物验资和缴付程序,对资本确定原则有何影响?
(3)股东出资不足,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其他股东和董事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07少数股东维权案
原 告 A 和被告 B 以及案外人 C 三方按3:4:3的比例出资1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和1人监事,B为董事长兼总经理,A为监事,后来B操纵股东会将A解任,B实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经营效益良好,但每年仅分红10%,A要了解、查询公司的营业与财务情况均被拒绝,A想退出公司,但找不到购买股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也不想购买,又不让退股,问法院被告知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找律师咨询律师称没有办法,要保障其权益,你说怎么办?
08请求按约支付优先股股息案
1989年3月,被告通过发布“股票发行公告”向社会募集优先股,并参照银行保值储蓄确定股息率。同年4月原告总计认购9万股,同月13日的首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确认优先股保本取息,不予分红。同时,被告在其财务管理细则中规定优先股股息以高于银行当年利息40%的比例,按月计提入成本,年终一次发放。1990年4月国家取消保值贴补率,经被告董事会提议,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息、红利调整方案,按公司财务管理细则的规定计发优先股股息,该决议未予公告。
1992年4月,被告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公司书面通知并发布公告,要求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股息。部分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被告称此举有国家调整储蓄存款利率的政策依据,且经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审议决定,应合法有效。部分股东陆续起诉,称被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股息、红利调整方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既没有公告,又没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被告仍应按原定股息率发放股息。法院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最后形成集团诉讼。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问:
(1)优先股股息与普通股红利有什么区别?
(2)优先股与公司债有什么区别?
(3)公司财务管理细则中与章程不同的规定对股东有无约束力?
(4)调整股息的决议,未经优先股股东会议审议,是否合适?
(5)被告按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股息率,有无法律依据?
09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招集违法索赔案
1993年4月,原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被告公司发行的股票88000股,同月28、29日卖出48000股,小赚了一笔。同年5月1日,被告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招集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要求参与表决的股东于5月7日前将有关送配股方案等事项的表决单函复公司。然而,由于被告公司在股东大会招集公告发布之日即召开股东大会,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被告公司的股票在5月2日被停牌一天。H认为4月30日上证指数为1358点,5月3日为1352点,由此推算出被告公司股票的价格5月2日为每股17元,但因被暂停交易,导致其无法卖出。至5月10日被迫以15元的价格抛出,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公司主张原告的损失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以及所通过的方案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是股市行情本身逐波下跌,原告判断失误,没有及时抛出所致,纯属股市的正常风险,应由其自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5万元。问
(1)本案属于侵权之诉,被告侵害了原告股权中的何类权利?
(2)被告公司按章程规定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招集股东大会,是否合法?
(3)中国公司法上股东大会招集公告的期限是多少?
(4)原告起诉时已全部抛出其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的股票,会不会影响其行使诉权?
(5)本案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股市风险自负的原则有无矛盾?
10中外合营企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
1994年7月,W公司正式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中、美双方分别占60%和40%。公司主要从事高档建筑装潢材料的生产和销售。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中方担任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聘任美方选派的被告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3月,被告代表原告和上海一家五星级饭店洽谈装潢材料供应事宜,原告也积极筹备生产。时隔半年被告却背着原告,又以M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另一公司的名义与买方签订了装璜材料购销合同,总标的高达200万美元,净利润30万美元。F的行为致使原告失去了重大的营业机会,累计损失300多万元人民币。原告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以3∶2的简单多数形成决议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将其从事竞业活动所得利润收归原告所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上海那家饭店在众多的装潢材料供应商中选定了供方,他只是代办签约手续,奉命行事而已,没有什么责任,也不应赔偿损失,原告告错了对象。问:
(1)中国公司法能否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2)原告就第一个诉讼请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
(3)原告索赔有无限额?
(4)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据此是否可以免除其责任?
(5)中国公司法有无规定董事的兼业禁止义务?
11悬赏广告效力认可案
1993年3月30日,朱晋华受李绍华的委托代办提货手续,但在中午看电影时,不慎将装有面值80万元提货单等的公文包遗忘在电影院的座位上,原告发现后等待许久,见无人寻来,即带包回家。4月3、5、7日,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对拾得者必有重谢。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后,亦刊登类似启事,申明“1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原告获悉李绍华的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钱物,并对酬金给付数额发生争执。此后,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其许诺如数给付报酬。
法庭认定上述事实,但认为原告拾得公文包后,实际上可根据内装物品找到遗失人,依法应主动归还失主。而被告的启事是无奈之中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许诺向知情送还者给付报酬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依据,有违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经法院调解,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1435元,原告负担635元
,被告负担800元。问:
(1)何谓悬赏广告,它与普通广告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2)中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有无明文规定?
(3)对悬赏广告的承诺采取什么形式,合同何时成立?
(4)中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与本案的终审结果有何冲突?
(5)本案作为悬赏广告华夏第一案,对中国民法的完善有何意义?
12外贸合同变更纠纷案
1999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中英两公司在法国巴黎博览会上订立了一份中国丝绸服装买卖合同,总价款100万英镑,3个月之内以CIF条件在德国汉堡交货,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缔约30日后,被告致电原告称:因该批货物的原德国买方改为美国用户,请原告转发美国纽约,其余仍按原合同执行。原告公司总经理不在,副总经理考虑到在欧洲时曾受到被告公司的热情接待,双方也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就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答复被告:同意变更交货地点。第二天原告公司总经理回公司得知此事,对副总经理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立即向被告发出传真,表示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变更,原告不讲信用,出尔反尔,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拒绝收货和付款,导致货物毁损高达30万英镑。英国尚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也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条款。问:
(1)本案以何种方式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2)合同有无变更,谁违约?
(3)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处理争议对原告有利?
(4)如合同已变更,货损责任该由谁负责,为什么?
(5)若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什么先决条件,应如何进行?
13沉默致变更的承诺有效成立案
原告荷兰某公司和被告中国某公司签约买卖一批农副产品。1999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盘如下:“报300吨C514 (产品代号),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1900,10月25日以前电复有效。”原告于10月22日复电如下:“贵司10月7日发盘,我司接受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1900。除通用单证外,需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因传C514的主要产地巴西遭到严重自然灾害,国际市场价格急剧上涨。被告于10月25日回电称:“贵司22日复电已知悉,但是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在收到贵司接受电报之前,货已售出。”原告认为其10月22日的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已经成立,双方须受合同约束,被告要么按照约定价格履行合同,要么偿付国际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被告只好向原告支付差价以了结纠纷。问:
(1)被告的发盘属于实盘还是虚盘?
(2)荷兰已加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本合同是否适用之?
(3)原告的复电到达被告处时,合同是否立即成立?
(4)被告如果不想让合同成立,应如何回电?
(5)计算间接损失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14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汽车用户原告得知被告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SRS空气囊将于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的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1993年10月10日晚上11时左右,原告以70公里以上的时速驾驶该车,不慎撞上北京清华大学南墙,车身前身穿入墙内约2米,但安全气囊并未弹出。原告头部撞在方向盘上,造成鼻骨骨折,顿时血流满面,当场昏迷。出院后,原告经常头痛,并伴有记忆力下降、嗅觉丧失等症状。原告以被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休养费等10000元;补偿经济、精神损失99万元。被告辩称带有空气囊装置的产品是专为美国市场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且在撞击能量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打开;中国的汽车标准无此要求,故该车没有任何缺陷。
法院认定被告虽未违反中国的汽车标准,但没有满足原告所期望和信赖的特殊要求,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人民币以及少量律师费,诉讼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问:
(1)何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原告最有利?
(2)产品责任诉讼是否以合同为前提条件?
(3)当合同对产品质量有特殊约定时,产品合格但不符约定的,是否构成违约?
(4)产品质量本身并无问题,供方未尽说明义务,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5)中国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理念和做法与美国法院的最大区别在哪里?
15卖方违反权利担保义务案
1999年11月,原告中国某省进出口公司A和被告美国某体育用品公司B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X牌高级运动服,供中国市场销售。该品牌运动服在中国没有什么知名度以致于原告都闻所未闻,也不知以前在国内有无销售。货物进口后,原告积极联系经销商,并与深圳某精品时装店签订买卖合同,由后者以深圳为基地向全国销售。不久,原告接到深圳某服装公司的传真,称X牌的服装商标已由美国某体育用品公司B,即本案被告授权该公司在中国注册,是中国区域的X牌服装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原告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销售标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严重的侵权行为。据此,深圳某服装公司要求原告立即停止销售该批运动服并承担侵权责任。传真随附了有关证据。原告虽了解到该公司并未实际生产或销售X牌服装,但并不能否定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原告的进口和销售行为发生在该公司注册之后难逃侵权责任。而原被告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讫,原告似乎也无法追究被告的合同责任。
正值山穷水尽之时,原告经专家指点,顿觉柳暗花明。原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而中美两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合同依法适用公约的规定。据该公约第42、43条的规定,被告违反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而且故意向原告隐瞒其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让深圳某服装公司取得中国区域X牌服装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事实真相,原告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的,表达的不是真
(5)被告在支票遗失后,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什么,依法应如何进行?
20汇票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案
1999年1月2日,被告一某市B公司为了向案外人D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签发了1份以原告某市A银行为承兑人、被告二某市C银行为保证人、D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4月2日。原被告三者之间还订立了相应的合同,约定原告和被告二同意被告一用该汇票出质向D借款,被告一保证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原告处。1999年3月底,被告一向D申请贷款展期两个月,D要求被告一重新签发1份银行承兑汇票,原告未同意,但表示原来承兑的汇实意思,故合同可依法撤销。撤销后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双方的履约行为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可请求双方返还,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对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并申请保全被告在中国境内的相应财产。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问:
(1)本案被告违反哪方面的担保义务?
(2)如被告明知原告在中国境内销售被告产品,能否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欺诈?
(3)中国合同法对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后果作怎样的规定?
(4)侵权之诉较之合同之诉,为什么在通常情况下更有利于原告?
(5)若被告无财产可供保全,对本案有何影响?
16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
1999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1999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1999年12月20日,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问:
(1)合同对于定金的约定属于何类条款?
(2)如果原告违约,应怎样处置定金?
(3)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17合同担保人应负担保责任案
1983年11月13日,上诉人广西华建公司与案外人香港某公司签订“桂林华侨饭店合营合同”。1984年10月29日香港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亚洲)有限公司签约贷款3000万港元,作为向桂林华侨饭店的投资,同时约定借款合同由上诉人提供担保。在某省外管局批文中,限定贷款须投资于合营饭店项目。同日,上诉人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该担保书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约定受香港法律管辖,按香港法律解释。其后,香港某公司先后共贷款780万港元,但实际仅投资合营项目80万港元。在1986年10月至1987年5月期间,被上诉人曾多次同意香港某公司延期还款和调整利率。1987年9月8日,被上诉人以香港某公司违约为由,依约通知其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偿还本息,上诉人立即履行担保义务。上诉人以贷款并未全部用于合营项目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被上诉人于1988年5月10日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7月27日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47万港元利息,8月1日法院判决香港某公司立即还款,上诉人立即履行担保义务。10月29日香港某公司偿还了25万港元。因香港和中国政府间未签司法协助协议,被上诉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遂另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偿付至1987年5月15日的贷款本金900万,以及逾期利息和在香港诉讼的律师费。法院判决上诉人败诉。上诉人上诉于广西省高院,除仍提出原审的抗辩理由外,还提出被上诉人,多次变更原借款合同,保证义务因此而解除。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被上诉人与被保证人变更合同,虽并未经上诉人同意,但上诉人事后曾偿付利息,应视为对合同变更的追认,故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诉人偿付贷款本息。问:
(1)本案涉讼担保书约定的担保形式属于什么类型?
(2)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担保期限该如何认定?
(4)本案上诉人偿付利息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5)中外合营企业中方为外方的出资担保,是否合适?
18承兑人无条件支付汇票票款案
1989年3月2日,案外人合肥Q公司和深圳Z银行的开户单位H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Q公司向H公司购买视频器材3000套,总价1707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同月15日,Q公司提取第一批货物后,将其签发并经被告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H公司,汇票编号0042815,票面金额85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9月15日。同年4月15日,原被告以及Q、H四家就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规定在协议生效时,Q公司再签发一份以H公司为收款人的85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由原告保管,原告负责监督H公司按期交货,在H公司全部交货前,原告不得对该汇票贴现或抵押。部分交货或所交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负责从汇票中扣取相应款项。4月18日H公司交付了另一批货物,21日持0042815号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审查同意,H公司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原告,原告随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同年7月Q公司向合肥中院起诉H公司违约,不久又通过法院要求被告暂停支付其承兑款项1707万元。8月20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停止划收其承兑的汇票货款,原告称0042815号汇票已贴现,无法止付。该汇票遭被告拒付。原告诉诸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无条件支付已经贴现的汇票票款850万元。被告称H公司违约,Q公司已起诉,原告也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深圳中院应移送管辖,两案应合并审理。深圳法院认为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相互独立,遂判决原告胜诉。问:(1)票据最本质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3)被告以Q、H间的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错在何处?
(4)本案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5)如何理解直接当事人间的原因关系可以对抗票据关系?
19支票挂失后仍承担付款责任案
1999年3月15日,被告Y公司的经办人从单位财务科领取了一张限额为8000元的转帐支票,未填收款人、用途和签发日期,后不慎遗失。被告及时到其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并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同年6月15日,原告处接待六男六女12位顾客用膳,结帐时一位女子提交了上述支票,因时间已近半夜,原告X饭店的收款员草草查看了身份证并记下号码,当场补填消费金额7800元和日期。翌日,原告持票到银行划帐,银行以该票已经挂失为由退票。原告转而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支付票款,被告坚持已经办理挂失止付和声明作废手续,故拒绝承担责任。原
告根据支票背面所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找到顾客门上,方知此人已在1998年底即死于交通事故。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无条件支付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判决被告承担70%的票款,其余由原告自负损失。问:
(1)中国票据法是否完全确认了票据的无因性?
(2)从支票应记载事项看,本案支票属于什么类型?
(3)原被告的主要过错是什么?
(4)原告起诉被告,是行使票据法上的什么权利?票可以推迟提示付款。因被告一未按期偿还贷款,D于1999年6月5日向原告作付款提示,原告即予付款,但因被告一并未按约足额交存相应票款,原告在扣收200万元后,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遂向某市中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偿付欠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中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票据关系没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基础,法律不予保护,判决原告败诉。上诉后,高院改判被告一独自承担付款责任。问:
(1)按发票人不同分类,本案中的汇票属于哪一种?
(2)原被告三者之间的合同对汇票有无法律拘束力?
(3)中院的判决错在何处?
(4)被告二为什么不负保证责任?
(5)A起诉B,是行使票据法还是合同法上的权利?A起诉C有无道理?
21发明专利侵权案
1985年8月15日,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人康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为85106145。1992年1月8日核准了专利权,后由原告澳大利亚某国际投资公司依法取得。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自1993年开始擅自生产和销售具有原告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的DZW-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案件审理中亦承认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取得专利权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依照中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6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99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3010元。问:
(1)除发明专利外,中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还有哪几种?
(2)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如何认定?
(3)发明专利的条件是什么?
(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在中国实行什么样的管辖制度?
(5)销售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谁承担?
22狗不理商标侵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案
“狗不理”原是“狗不理包子铺”的创始人高贵友的乳名,意谓连狗都不理的孩子好养活,一定能长命百岁。狗不理包子铺的包子一开始就在配方、投料、加工方法、操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以致于连清宫的御膳房也不解其迷,多次派专人到天津购买,使“狗不理包子”名声大振。百余年来,经过高贵友及其传人的不断钻研和苦心经营,“狗不理包子”的声誉位居天津“三绝”之首,狗不理成了世人所熟知的人名、艺名、厂商名称、商标名称。它不但蕴含着高贵友及其传人的身份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深厚的文化内涵。
由于历史原因,1956年狗不理包子铺实行公私合营,后来又逐渐演变成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1980年,原告对狗不理包子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注册“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图形为“GBL狗不理”。1991年3月,被告一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第五代传人高渊受聘于被告二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担任技术指导。为宣传天龙阁的服务特色,提高被告二的知名度,被告一特地制作了一块巨型牌匾,上书“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原告得知后,认为本公司对狗不理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被告二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在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于是,在1991年9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而被告一作为天津狗不理包子的正宗传人,不但拥有“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和“狗不理”服务商标的先用权,而且拥有制作“狗不理包子”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问:
(1)本案涉及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应先保护哪个?
(2)公私合营时“狗不理”商标未注册也未作价,是否合理?
(3)“狗不理”传人的使用权依据何在?
(4)注册在先原则下的先用权有何限制?
(5)如何解决本案的冲突,才能一劳永逸?
23蝴蝶牌驰名商标印尼胜诉案
被上诉人上 海 协 昌 缝 纫 机 厂是创建于1919年的缝纫机专业厂,1951年注册“蝴蝶”牌商标,并先后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注册。自1956年起向印尼出口,而且数量逐年增加,最高每年达5万台,创汇100万美元。在印尼市场,蝴蝶牌缝纫机的市场占有率高达85%。然而,上诉人印
尼 某 公司利用中印两国断交的机会,从1971年至1979年先后9次用与被上诉人相同的商标图案及英文字母在印尼有关部门抢先注册。因其产品质量低劣,故无法与中国产品竞争。为了置真“蝴蝶”于死地,1986年上诉人向印尼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禁止被上诉人的产品进入印尼市场,并查封进口产品。
被上诉人依据印尼商标法使用在先的原则,广泛收集了自1958年起蝴蝶牌缝纫机出口印尼的合同、发票、提单等证据,经中国贸促会见证后,及时提交给法院,一审赢得胜诉。然而,上诉人以其是蝴蝶牌商标的第一注册人,第一注册人即是第一使用人为由,向印尼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对被上诉人律师的委托书以及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结果,印尼高等法院判决上诉人胜诉。
被上诉人经有关专家指点,得知中印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印尼也有义务遵循,可据此进行应诉。为此,被上诉人收集整理了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质量、信誉、市场占有率、获奖情况、盈利水平、公众评价等材料,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报驰名商标。1992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认定蝴蝶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后来,被上诉人在印尼代理商的紧密配合下,全权委托律师进行抗辩,以确凿的证据和理由,使印尼高等法院于1993年8月作出终审裁决:上诉人的“蝴蝶”牌注册商标,侵犯了被上诉人“蝴蝶”牌驰名商标的权益,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不得销售有类似商标的商品。问:
(1)什么是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是什么关系?
(3)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为什么要保护驰名商标?
(4)在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印尼,本案上诉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5)销售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孰优孰劣?
24假冒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案
1987年1月30日,原告美国好富顿公司就其产品水性淬火剂的“AQUA QUENCH”商标取得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印制其同类产品说明书,在杂志上刊登介绍文章,并进行生产和销售。1991年11月3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国商标法第38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法院还对被告课罚5000元。问:
(1)中国实行什么样的商标注册制度?
(2)中国实行强制注册的商标有哪几种?
(3)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被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5)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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